宣恩县,地处鄂西南边陲,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南部,地跨东径109°11′——109°55′,北纬29°33′——30°12′之间,东接鹤峰,西邻咸丰、北与恩施市交界,西南同来凤毗连,东南与湖南省龙山、桑植等县接壤。县境南北长73.9公里,东西宽71.5公里,国土总面积2740平方公里。县内聚居着汉、土家、回、苗、侗等24个民族,全县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6.56%。宣恩县元(1279—1368年)置沿边溪洞招讨司,所辖区域几经扩缩,现辖6乡3镇,5个居委会,行政村280个,2002年末总户数为9.81万户,总人口34.06万人,农业人口30.99万人占91.0%,非农业人口3.07万人占9.0%。宣恩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型山地气候。随海拔高程的变化,呈明显的垂直差异海拔800米以下的低山带,四季分明,冬暖夏热,雨热同步,光温互补,年均气温15.8℃,无霜期294天,年降水量1491.3毫米,年日照时数1136.2小时。海拔800—1200米的二高山地带,春迟秋早,湿润多雨,光温不足,年均气温13.7℃,无霜期263天,年降水量1635.3毫米,年日照时数1212.4小时。海拔1200米以上的高山地带,气候冷凉,冬长夏短,易涝少旱,年均气温8.9℃,无霜203天,年降水量1867毫米,年日照时数1519.9小时。宣恩属云贵高原延伸部分,地处武陵山和齐跃山的交接部位,县境东南部、中部和西北边缘,横旦着几条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大山岭,形成许多台地、岗地、小型盆地、平坝、横状坡地和山谷、峡等地貌。武陵山脉横亘延伸,形成西北边界第一大主峰一羊头山,海拔1605.8米;支脉沿东北,经恩施市石灰窖延伸到本县的长坪、椿木营,形成椿木营高原,构成全县制高点。余脉沿湘鄂边界的八大公山,经一天门、鸡公岭、万岭山、东门关、自西向东凸起,将境内分成南北两部。全县最高点火烧堡海拔2014米,最低点(贡水与清江汇合处)海拔356米。宣恩县城海拨510米。境内海拔1200米以上的高山占全县总面积的25.69%,海拔800—1200米的二高山占47.12%,800米以下低山占27.19%。
宣恩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